中國文化大學應用數學系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文化大學應用數學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據中國文化大學學生籌組社團辦法之規定,於民國五十九年大義館,四樓成立。
第三條 本會宗旨於左:
一、為凝聚全體同學的力量,為會員服務。
二、為促進本系全體同學的友情及聯絡本系畢業校友。
三、為提高本系全體之學術風氣,及聯誼其他院校相關科系之學術交流。
四、與本校各社團聯誼,以增進全校同學之情感。
第四條 本會會旗、會徽、會章等另訂之。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陽明山中國文化大學大義館四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凡本系應用數學系學生之學生且有繳交會費者,即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有之權利如左:
一、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二、提案權及表決權。
三、本會設備之使用權及本會舉辦活動之參加權。
四、本會之福利,會員優先享用。
第八條 本會之會員應盡之義務如左:
一、遵守本會之章程。
二、擔任本會所委任之服務工作。
三、繳交會費及其他活動費用。
四、本會學長、學姐對學弟、學妹有輔導之義務。
五、參加會員大會。
第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由會長每學期召開乙次,必要時由會長或五分之一以上會員連數簽名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權如左:
一、通過本組織章程。
二、審聽會務報告。
三、審議會費財務收支。
四、選舉、罷免會長。
五、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四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下列事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過,並送交輔導單位核備後行之:
一、社團宗旨之變更。
二、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三、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四、財產之處分。
五、負責人之罷免。
六、社團之解散。
其他和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凡有辱校譽及有損本會會譽之行為,或不負會員義務者,視情形輕重,依會員大會通過後,該會員對本會之財產無請求權。
第三章 組織與職掌
第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四人(包括總務、行政、學術、活動)下設組長共十一人(包括會計、採買、場器、發言、學務、系友、文書、美宣、體育、康樂、公關),幹部依當屆會長需要設立之。
第十四條 本會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選舉規則依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訂之。會長缺位時,由行政副會於一週內,召開會員大會,從副會長中選出新任會長,至會長任期滿屆為止。新任會長未選出之前,由行政副會全權負責。
第十五條 各班級之班代表為當然之聯絡幹部。
第十六條 會長得聘請三至五名資深會員為顧問,本會行政輔導老師及輔導老師各一名,遴聘老師及系上老師擔任之。
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之職權如左:
一、組織內閣、總理會務。
二、策劃帶動一學年之會務。
三、對外代表本會。
四、召開會員大會。
五、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本會之副會長職權如左:
一、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二、對會長負責。
三、督導各組。
四、於會長不在,或無法處理會務時,代理會長做決定性之事務。
第十九條 各組組長之職權如左:
一、總理服務、組織幹部。
二、對本會直屬副會長負責。
第四章 會費
第二十條 本會之會費來源如左:
一、會員之會費。
二、校方補助費。
三、學長之捐款。
四、會費之孽息。
五、其他。
第二十一條 會費支出情形,總務應每月製作月報表以公告,並於會員大會時提出報告。
第二十二條 本會之會員,不得任意申請退會費,唯發生下列狀況:
一、轉學、退學、休學
二、轉系
三、死亡
第二十三條 有資格申請退會之本會會員,得於半年內攜相關證明申請退會費。
第二十四條 退會費計算方式,將本系會員已繳會費扣除已舉辦活動之平均成本費,予以退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由會員大會通過,報告課外活動組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文化大學應用數學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據中國文化大學學生籌組社團辦法之規定,於民國五十九年大義館,四樓成立。
第三條 本會宗旨於左:
一、為凝聚全體同學的力量,為會員服務。
二、為促進本系全體同學的友情及聯絡本系畢業校友。
三、為提高本系全體之學術風氣,及聯誼其他院校相關科系之學術交流。
四、與本校各社團聯誼,以增進全校同學之情感。
第四條 本會會旗、會徽、會章等另訂之。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陽明山中國文化大學大義館四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凡本系應用數學系學生之學生且有繳交會費者,即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有之權利如左:
一、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二、提案權及表決權。
三、本會設備之使用權及本會舉辦活動之參加權。
四、本會之福利,會員優先享用。
第八條 本會之會員應盡之義務如左:
一、遵守本會之章程。
二、擔任本會所委任之服務工作。
三、繳交會費及其他活動費用。
四、本會學長、學姐對學弟、學妹有輔導之義務。
五、參加會員大會。
第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由會長每學期召開乙次,必要時由會長或五分之一以上會員連數簽名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權如左:
一、通過本組織章程。
二、審聽會務報告。
三、審議會費財務收支。
四、選舉、罷免會長。
五、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四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下列事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過,並送交輔導單位核備後行之:
一、社團宗旨之變更。
二、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三、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四、財產之處分。
五、負責人之罷免。
六、社團之解散。
其他和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凡有辱校譽及有損本會會譽之行為,或不負會員義務者,視情形輕重,依會員大會通過後,該會員對本會之財產無請求權。
第三章 組織與職掌
第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四人(包括總務、行政、學術、活動)下設組長共十一人(包括會計、採買、場器、發言、學務、系友、文書、美宣、體育、康樂、公關),幹部依當屆會長需要設立之。
第十四條 本會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選舉規則依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訂之。會長缺位時,由行政副會於一週內,召開會員大會,從副會長中選出新任會長,至會長任期滿屆為止。新任會長未選出之前,由行政副會全權負責。
第十五條 各班級之班代表為當然之聯絡幹部。
第十六條 會長得聘請三至五名資深會員為顧問,本會行政輔導老師及輔導老師各一名,遴聘老師及系上老師擔任之。
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之職權如左:
一、組織內閣、總理會務。
二、策劃帶動一學年之會務。
三、對外代表本會。
四、召開會員大會。
五、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本會之副會長職權如左:
一、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二、對會長負責。
三、督導各組。
四、於會長不在,或無法處理會務時,代理會長做決定性之事務。
第十九條 各組組長之職權如左:
一、總理服務、組織幹部。
二、對本會直屬副會長負責。
第四章 會費
第二十條 本會之會費來源如左:
一、會員之會費。
二、校方補助費。
三、學長之捐款。
四、會費之孽息。
五、其他。
第二十一條 會費支出情形,總務應每月製作月報表以公告,並於會員大會時提出報告。
第二十二條 本會之會員,不得任意申請退會費,唯發生下列狀況:
一、轉學、退學、休學
二、轉系
三、死亡
第二十三條 有資格申請退會之本會會員,得於半年內攜相關證明申請退會費。
第二十四條 退會費計算方式,將本系會員已繳會費扣除已舉辦活動之平均成本費,予以退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由會員大會通過,報告課外活動組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